[cente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12-21[/center]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深夜,寺里一人一佛,佛坐人站。
  
  人:圣明的佛,我是一个已婚之人,我现在狂热地爱上了另一个女人,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佛:你能确写你现在爱上的这个女人就是你生命里唯一的最后一个女人吗?
  
  人:是的。
  
  佛:你离婚,然后娶她。
  
  人:可是我现在的爱人温柔,善良,贤惠,我这样做是否有一点残忍,有一点不道德。
  
  佛:在婚姻中没有爱才是残忍和不道德的,你现在爱上了别人已不爱她了,你这样做是正确的。
  
  人:可是我爱人很爱我,真的很爱我。
  
  佛:那她就是幸福的。
  
  人:我要与她离婚后另娶她人,她应该是很痛苦的又怎么会是幸福的呢?
  
  佛:在婚姻里她还拥有她对你的爱,而你在婚姻中已失去对她的爱,因为你爱上了别人,正谓拥有的就是幸福的,失去的才是痛苦的,所以痛苦的人是你。
  
  人:可是我要和她离婚后另娶她人,应该是她失去了我,她应该才是痛苦的。
  
  佛:你错了,你只是她婚姻中真爱的一个具体,当你这个具体不存在的时候,她的真爱会延续到 另一个具体,因为她在婚姻中的真爱从没有失去过。所以她才是幸福的而你才是痛苦的。
  
  人:她说过今生只爱我一个,她不会爱上别人的。
  
  佛:这样的话你也说过吗?
  
  人:我。我。。我。。。
  
  佛:你现在看你面前香炉里的三根蜡烛,那根最亮。
  
  人:我真的不知道,好像都是一样的亮。
  
  佛:这三根蜡烛就好比是三个女人,其中一根就是你现在所爱的那个女人,芸芸众生,女人何止千百万万,你连这三根蜡烛那根最亮都不知道,都不能把你现在爱的人找出来,你为什么又能确定你现在爱的这个女人就是你生命里唯一的最后一个女人呢?
  
  人:我。我。。我。。。
  
  佛:你现在拿一根蜡烛放在你的眼前,用心看看那根最亮
  
  人:当然是眼前的这根最亮。
  
  佛:你现在把它放回原处,再看看那根最亮
  
  人:我真的还是看不出那根最亮。
  
  佛:其实你刚拿的那根蜡烛就是好比是你现在爱的那个最后的女人,所谓爱由心生,当你感觉你爱她时,你用心去看就觉的它最亮,当你把它放回原处,你却找不到最亮的一点感觉,你这种所谓的最后的唯一的爱只是镜花水月,到头来终究是一场空。
  
  人:哦,我懂了,你并不是要我与我的爱人离婚,你是在点化我,
  
  佛:看破不说破,你去吧
  
  人:我现在真的知道我爱的是谁了,她就是我现在的爱人。
  
  佛:阿弥陀佛,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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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生活

[不指定 2005/01/03 20:05 | by Tot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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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
一个后来的后来值得怀念的地方

昨晚
大家躺着聊天
我说“大家再过几天就没得这样聊天了,
下学期可能没几个人住在学校了”

今天
看到同学叶子上的一句话
面对生活,我们微笑着哭

后来的后来
生活在继续
我会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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